关于组织参加2021年省劳模疗休养活动的通知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做好2021年省劳模疗休养活动的通知》和《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劳模疗休养工作的意见》(鲁会办〔2020〕42号)要求,青岛市将组织80名符合条件的省劳模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加2021年省劳模疗休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和条件
1.范围。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施行前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
2.条件。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且身体条件适合外出。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重点安排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
根据“鲁会办〔2020〕42号”文件规定,同一名劳模原则上每2年参加疗休养不超过1次。2020年已参加过疗休养(包括各级、各单位组织的)的劳模,不再安排本次疗休养活动。
二、时间和地点
省总工会共分配给我市80名疗休养名额,分11批,全部安排在省内的接待单位,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和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鼓励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青有关单位组织劳模踊跃报名,部分报名集中的批次,由市总工会统一调整。
三、费用预算
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不计入年休假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正常发放。往返疗休养地点的交通费和疗休养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健康理疗、学习交流、参观游览、购买保险、处理突发意外事件、购买第三方督导服务等费用由省总工会承担。往返集合地点的交通费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和农民劳模(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派出单位向省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省总工会予以报销。在省总工会规定的疗休养行程外所产生的费用,由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劳模本人承担。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7月9日—7月14日。
2.报名要求:请各单位将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2021年劳模疗休养报名表》(附件2)、《参加疗休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附件3)扫描件,以及报名表电子版,于7月14日12时前发送至指定邮箱(18561809927@163.com)。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组织劳模疗休养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劳模疗休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用服务劳模、弘扬劳模精神的实际行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热情服务,落实落细劳模疗休养每项工作,让劳模切身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关于劳模待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严禁借劳模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劳模携带亲属和随从人员参加疗休养。
(三)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疗休养劳模的选调、报名、身体健康状况审核把关等工作,并如实填报《参加疗休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附件3)。
附件:1.2021年省劳模疗休养名额分配表
2.2021年省劳模疗休养报名表
3.参加疗休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