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上报材料有关情况说明
一、所有申报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申报对象还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其中,奖状和先锋号的申报对象必须公示具体完整的单位名称和简要事迹;奖章的申报对象必须公示姓名、单位及职务和简要事迹。
三、各市、各单位按照附件5、6的格式,统一对申报对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中,公安部门重点审查违法违规、国籍等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是否存在能耗超标且未落实完成整改、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是否存在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是否存在环保罚款数额较大、未落实完成环保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是否存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是否存在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奖章申报对象均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2.所有奖章企业负责人、奖状企业申报对象,均须经县(市、区)级及以上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意见。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其负责人还需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按规定征求统战部门意见,其负责人还需征得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同意。
3.奖章申报对象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