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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相关工作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2018年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在全市各级工会和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为全市工会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今年第一征收期(4月份)即将开始,根据《青岛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为继续做好2019年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二、缴纳时间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每年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年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2019年4月的缴纳期限从4月1日至18日。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qd-n-tax.gov.cn:7663/portal/)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8年10月-12月和2019年1月-3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四、退费政策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的规定,“ 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返还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税务网上系统或办税大厅审核后的免征增值税申报表、缴纳工会经费的税收票据、企业工会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2.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总工会提交上述材料,各区、市总工会审核后报经市总工会确认,由区、市总工会向所属企业工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并将返还情况反馈市总工会。
各市直工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加强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税务和工会网站、税企连线、短信平台等工具,提醒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确保完成全年工会经费收缴任务。

                           
青岛市总工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