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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工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市级以下各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日起执行,省总工会制定的其他有关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