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权益保障部门和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财务部门、经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配合,做到各司其责: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