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按照《山东省总工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因特殊原因专项帮扶资金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由市级工会书面报告省总工会;11月30日前由省总工会报告全国总工会并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帮扶资金最晚应于次年度春节前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向困难程度深的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多的地区倾斜。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尽快制定资金分配方案,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安排额度下达到县级以上工会或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资金到达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县级及以上工会应当在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总工会备案,并录入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省总工会汇总报全国总工会。
第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应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