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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助对象为困难职工家庭,包括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1.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基本生活支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住房和取暖降温补贴等参照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标准。

2.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具体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80%

3.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具体救助标准: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勤工俭学项目,鼓励在档困难职工家庭中在读的大学生、当年高考录取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寒暑假期间参加工会组织的帮扶服务困难职工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补贴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可按月、周、日等方式计酬。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的标准给予补助。

5.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对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帮扶救助;因公殉职或牺牲的职工家庭,给予3-5万元的帮扶救助。

2.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给予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帮扶救助。

3.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帮扶救助。

六条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报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全国总工会同意。

  各级工会应综合考虑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额度、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困难程度,参照物价指数、社会救助水平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制定分配方案。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基本建设投资。

(四)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五)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专项帮扶资金须实名制发放,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困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