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做大做强送温暖、困难帮扶、医疗互助等工作品牌”的总要求,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实施<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青工办〔2014〕25号)精神,管委决定,在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纳入统筹的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保障,以切实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困难。
职工互助保障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互助形式,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的互助精神,是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有力补充;是工会发挥组织优势、增强维护职能、提高自身影响力和凝聚力的一个有效手段;是现阶段工会维护救助机制的一项创新和发展。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发动,使广大职工了解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设置A方案和B方案(附件1),A方案互助金标准90元, B方案互助金标准60元,各相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选择《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设置的A方案或者B方案。
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职工,都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当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投保资金的来源,原则上坚持市、区、用人单位三级工会和职工个人四方出资,参加A(90元/人:年)或B(60元/人:年)方案的,每人每年市总工会均补助30元,区总工会均补助10元,其它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原则上个人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投保资金。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可从自有资金、工会经费中缴纳(除去市、区补助部分)。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以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参加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原则上需全额缴纳工会经费才能享受市、区总工会资金补助政策。
在区总工会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代办处,具体负责全区互助保障工作,出口加工区、各街道设服务站,企业(社区)设代办点,共同形成覆盖全区、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的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区代办处负责全区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审核基层工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负责指导服务站、代办点的业务工作,组织培训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业务工作流程和职责开展工作。服务站负责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开展和对基层代办点的管理。代办点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申领互助保障金;接受上级服务站、代办处的业务领导和检查、监督。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首先从出口加工区、各街道机关及部分大型企业、社区开始,然后在全区推广。
(一)宣传发动阶段( 8月14日—8月22日)
召开全区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安排,并邀请市职工保险互助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政策。出口加工区、各街道、驻高新区企业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发放政策解答册等方式,宣传发动职工积极参加《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信息采集阶段(8月23日—9月5日)
出口加工区、各街道,相关企业(社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基层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附件2)和《职工信息采集表》(附件3),于9月5日前将表格上报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代办处(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纸质版加盖相关工会印章,附件3只报送电子版)。
(三)保险金收缴阶段(9月6日—9月底)
各相关单位将《基层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及《职工信息采集表》填写完毕后,即可到区总工会代办处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互助金。
(四)保障金申领阶段
各相关单位自缴纳互助金后一个月,如单位投保职工因住院、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单位工会工作人员可以携带有关材料到区总工会代办处申领保障金。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区广大职工的民生工程,对于工会组织服务职工、服务大局,提高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区总工会负责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出口加工区、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把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工会工作年终考核。要借全区建设三级职工服务中心的契机,积极协调社会事务、财政、税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工会运作”的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