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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红岛经济区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2311”总体工作思路,打造创新创业先导区、美丽青岛示范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努力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微企业“铺天盖地”、创新型企业“开天辟地”的良好局面,现就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培育重点,明确发展目标
     (一)市场主体总量快速增长。2017年,全区市场主体总量增长15%,达到1.32万户。其中,各类企业总量达到0.55万户,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40:60,每万人拥有市场主体数达到1300户。到2020年底,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突破2万户,各类企业总量达到1万户,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50:50,每万人拥有市场主体数达到1940户。到2025年,市场主体总量比2020年翻一番,达到4万户。其中企业总量每年递增20%,达到2.5万户,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占比达到60:40。
     (二)市场主体质量明显提升。一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数量稳步增加。2017年,全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户,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5户。到2020年底,全区“四上”企业总量达到180户,较2016年底提高42%,力争达到200户。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增长。2017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0户;到2020年底,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00户。三是企业上市实现新突破。2017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户、新三板挂牌公司3户,在青岛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公司1户。到2020年底,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户,新三板挂牌公司突破20户;每年在中国证监会排队待审的公司达到2户、在青岛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公司达到3户。
二、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三)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实行“一落实、两推行、三放宽”举措。“一落实”即落实“先照后证”,严格按照法律明确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审批,“非禁即入”,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准入障碍。“两推行”即推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对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机构,允许其采取席位注册制,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对依法设立的企业,除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备案事项的外,允许其在红岛经济区范围内,在非禁设区域的多处地址从事经营。“三放宽”即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集团公司和经营范围核定条件的限制。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无需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创业者凭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设有不少于3家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集团公司登记。放宽企业经营限制,支持企业自主选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总部经济。(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冠“青岛”行政区划使用企业名称。实施“一口受理、多证一章”,申请人在一个窗口递交登记材料和公安刻章备案材料,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即可同步领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报名称、经营范围、承诺经营住所,即可当场申请、当场发照。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在保留纸制材料登记基础上,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实现企业登记“无纸化、零见面”。(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五)激发创业主体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注册和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在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手续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2013年10月1日以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区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企业须在青岛市小微企业名录库内,名单见青岛就业网)、正常经营并有一定盈利能力,在创办企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1.2万元;对除创业者本人外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列入山东省小微企业推送名录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和支持外省市青岛籍民营企业家、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和科技人员返乡创业。(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三、推动转型升级,支持做大做强
       (六)引导扶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特点,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许可经营证件,且仍在有效期内,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场所不变的,可在转型升级企业中继续使用。3年内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增加的费用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给予50%的补助。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个转企”3年内商务项目审批给予优先安排。对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经发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七)全力推进“小升规”。对当年净增产值较大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含市级资金2.5万),净增产值超过5亿元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含市级资金5万),净增产值超过10亿元的每户企业奖励30万元(含市级资金10万)。引导鼓励区外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成为属地法人企业。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党群部、建设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八)积极开展“规改股”。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双升”战略,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转型升级能力。鼓励各类企业和公司改制成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支持“四上”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各业务部门要分别牵头做好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业、资质内建筑业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工作,便民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金融局、经发局、党群部、建设局、工商分局、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九)大力推动“股上市”。建立股份制公司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和动态跟踪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服务。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区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高新区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责任单位:金融局、经发局、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十)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且经工管委研究认定列入区重大项目库的企业总部,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7000万元(含7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7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按照其当年对区级财源贡献的20%、15%、10%、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局、工商分局、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十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分类指导制度,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重视产品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的高成长性企业,加大培育力度。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区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经单位批准后,可带科研项目、成果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开发模式,积极推动实施“三个一百”孵化载体建设计划,即每年规划、在建、启用孵化载体各100万平米,加快构筑“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孵化链条。加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力度,支持区级孵化载体纳入“蓝贝创客计划”体系,同步开展“蓝贝双创基地”认定,积极探索孵化载体补贴“拨改投”机制,扶持、引导孵化载体健康快速发展。通过蓝贝创新创业大赛筛选优秀项目入选“蓝贝创客计划”精准培育,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对其有关项目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科技局、众创服务部、组织人事部、经发局、财政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四、强化要素支撑,夯实发展保障
       (十二)强化金融支撑。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银企对接专项行动,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纳入对接重点。研究成立转贷基金帮助企业解决转贷、续贷等融资难题。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避免个别银行机构单独行动而加大企业债务风险。优化完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措施,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登记注册便利化机制,营造良好的基金招商环境。研究制定针对高科技、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金融局、经发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十三)强化财税支撑。加大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落实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制度。完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引入的符合条件的外地优质项目,市财政按参股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子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子基金投资本市辖区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管理公司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或将一定比例的引导基金增值收益让渡给管理公司和社会出资人。2020年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化营改增改革,增值税税率减至17%、11%、6%和零税率四档;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十四)强化民间投资支撑。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打破民间投资壁垒,确保民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面向市场公平竞争。针对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规模、实力等方面实际,每年向社会推出一批建设工程和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及时公布招标结果。筹划成立红岛经济区民营企业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优先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运作。(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局、党群部、工商分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十五)强化企业信用支撑。依法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库,汇集市场主体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信用信息归集和面向社会“7×24小时”公示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建立失信惩戒“黑名单”,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工商分局,便民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十六)强化服务引导支撑。推进行政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便民服务等领域改革,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建设网上行政审批大厅,上线运行行政审批V3系统,开通网上申报、项目并联审批、微信叫号等功能,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搭建“登记业务指导”微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办事互动。制作登记材料规范和登记流程二维码,方便企业扫码获取相关信息,营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的环境氛围,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充分发挥我区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牵头作用和民营经济协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每季度一次的民营经济景气监测,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运行动态和难点热点,用以指导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通过“创业青岛——G2B”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和青岛市民营权益保护中心,为我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政策引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工商分局、组织人事部)
五、完善工作机制,狠抓推进落实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落细。
       (十八)严格考核监督。将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纳入考核,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服务发展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投资服务与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及其责任人,要严肃处置并追究问责。
       (十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区工商联和商会、协会为企业提供资金、项目、人才、投融资资讯等服务,支持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尊重各类市场主体,尊重企业家和各类创业者,关心爱护产业工人,真正做到“亲”中有“清”、“清”中有“亲”,共同营造政商关系新生态。
       (二十)强化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创业创新在青岛”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促进市场主体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兴业典型经验。组织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物和优秀民营企业家选树活动,深入开展“厚道鲁商”倡树行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新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