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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第五章  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相关组织机构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公司党组织担负着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引领公司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政治责任,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向股东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代表职工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重点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股东会应尊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并服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作用,向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职工董事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尊重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行政部门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施加影响,应支持配合公司行政部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也可在职权范围内约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反映职工对经理层的意见,并对经理层实施监督。公司行政部门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直接向公司职代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职代会下设的机构,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的关系,应当在公司职代会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会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提供高效服务。要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公司行政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制度的制定、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形成书面意见,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利益诉求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青工(2015)3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