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公司利益的同时,代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六)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听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参与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六)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监事会议题,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九)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十)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尚未设立职工董事的公司,遇有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重大方案,或者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职工监事应当按照对职工董事的要求主动担负起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三)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合理诉求;
(四)执行职代会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按照职代会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代会作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
(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
(四)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担负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或决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收到董事会、监事会议题议案,审议发现有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者与已有的职代会意见相悖,必要时应向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暂缓审议该项议题或议案的建议,并及时向职代会报告。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