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任期、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设立监事会的各类公司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当依法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并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九条 公司职工持股会选派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视为本办法规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并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名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提名。提名候选人应当征得公司党组织同意,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符合任职条件的公司其他职工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未担(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可以推荐其兼任公司工会副主席或公司工会的其他相当的职务。
(二)职代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职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提名候选人并进行选举。公司职代会主席团或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三)履行聘任手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无异议,与其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同等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到期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职代会依法罢免:
(一)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
第十四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征得公司党组织同意后列入职代会议程。罢免议案必须由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 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并由公司工会将罢免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和上级工会备案。
公司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补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补选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尚
未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除罢免外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未及时补选的,在改选或补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务,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