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选聘、管理、使用和培养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着力解决县级、乡级、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力量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化发展。市总工会至少聘任2名,其中,市直建会企业数50至100家的应当聘任3名,市直建会企业数100家以上的应当聘任4名。县级(含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至少聘任2名,其中,建会企业数200至350家的应当聘任3名,建会企业数350以上的应当聘任4名。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行业性 (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本级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参加协商。接受上级工会指派或接受企业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工会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积极参与集体协商质效评价工作。市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按照市总工会要求对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
三、选聘条件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以及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先选用具有协调劳动关系专业资质及曾在劳动人事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人员,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热心服务职工群众的人才纳入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中来。
(四)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
四、选聘办法和要求
(一)选聘办法。各地应根据本地企业、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科学合理制定人员选聘办法,有序推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1.工会直接选聘人员。各地工会可优先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离岗退休人员中选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开发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对接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体系,采用购买岗位或者设置专业岗位等方式, 从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配置专门人员担任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3.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会大力培育孵化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集体协商工作相关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接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任务或提供相关专业人才。
(二)选聘要求。1.严格选聘标准。按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建立规范化的选聘工作制度。
2.分级聘任管理。市、县(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级总工会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聘,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报上级工会备案。
五、管理制度
通过制定相应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考核激励、工作保障、定期培训、联系沟通等制度,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长期稳定发展。
(一)考核激励制度。落实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指标;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前分别进行半年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市、县(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级总工会可给予适当奖励。各市总工会应于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将附件2和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发送至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同时,每名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需至少提交所指导的3家企业(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工作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不少于1500字,模板见附件4)。
(二)工作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补贴制度。各市、县(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两级总工会应列支专项工作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其他社会工作者薪酬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和增长机制;要充分考虑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可采取定期定额包干的形式予以适当补贴;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对于半年工作考核“称职”的县级(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省总工会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于半年工作考核“不称职”的,省总工会不再发放工作补贴,各级总工会也可不发放或降低工作补贴和相关费用,降低标准由各市、县级(含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确定。对于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担任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已领取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补贴的,各级总工会不再发放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补贴。
(三)定期培训制度。各级总工会应定期开展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拓展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协商、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逐步提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四)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工会组织与本级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之间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凝聚力、责任感、归属感。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落实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健康发展、发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人才队伍。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市、县级总工会应制定具体意见或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分级抓好落实。各级总工会负责本级工会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定期督促检查,开展半年考核,充分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省总工会将适时对补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挪用该项补贴资金或虚报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人数的,予以严肃追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关心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