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采购将更“阳光”
7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已于7月10日正式印发,并将于8月10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主体原则,阳光采购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省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等权利。
同时,充分体现“阳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暂行办法》还对阳光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