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根据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和省总《关于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通知》(鲁会办〔2016〕93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实际情况,经市总研究决定,授权区、市总工会履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
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授权区、市总工会(不含红岛经济区总工会和保税港区总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履行法人资格审查登记职责。
(一)隶属于区、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区、市总工会审查,并核准、登记、发证;
(二)除市直工会外,其他产业工会及中央、省属和外地驻青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区、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红岛经济区总工会和保税港区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暂时仍由市总工会负责。
二、授权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14日)
1.各区、市总工会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专门预算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明确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施;确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登记。各单位须将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名单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市总工会法律部备案。
2.各区、市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按照全总办公厅《关于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的通知》(厅字〔2008〕7号)要求制作。
3.市总工会对各区、市总工会准备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单位安装新版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逐步授权符合条件的区、市总工会启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
(二)全面实施。自2018年3月15日起,市总工会正式授权区、市总工会履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职责,市总工会不再受理隶属于区、市总工会(红岛经济区总工会和保税港区总工会除外)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
三、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审查主要事项
(一)审查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2.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3.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4.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新登记成立需审查材料:
1.《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基层工会资金证明》一式三份;
3.上级工会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4.本届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登记需审查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需附银行对账单)一式三份;
2.上级工会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3.本届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四)申请注销需审查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一式三份);
3.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五)遗失补办需审查材料:
1.在《青岛日报》声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作废的公告(复印件一份);
2.申请补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3.上级工会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严格履行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职责
1.各区、市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登记审查工作,配齐办公设施与设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严格履行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职责,确保工会组织统一代码的完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2.各区、市总工会应当建立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办理登记,加强档案管理,保证登记管理质量,做到登记和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实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信息化管理。
3.各区、市总工会要认真履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工会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工会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监督和制止工会法人的违法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