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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深入实施《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实现《青岛市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6-2018年)》确定的“扩面”与“提质”的双重任务目标,不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山东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通知》(鲁会〔2018〕19号)文件要求,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8年3月下旬至5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区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目标任务
      (一)继续巩固建制率,扩大协商覆盖面。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重点推动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协商程序不规范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企业以及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实效性不强的企业就工资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市直建会企业要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各区、市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制率要保持在90%以上。
      (二)培育推广协商典型,提高协商质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合力抓好工资集体协商先进典型特别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的挖掘、培育和跟踪分析,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研讨会、座谈会、现场观摩会、工作论坛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特别是做好2015年以来培育的新协商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扩大典型的影响力,利用其示范效应带动提升工资集体协商整体水平。每个区、市至少要重点宣传推广2个企业级、2个行业级和1个区域级2015年以来的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其中,红岛经济区总工会、保税港区总工会要分别培育选树和宣传推广1个企业和1个行业或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典型)。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双赢”的协商理念。在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既要尊重职工主体地位和劳动价值,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发展后劲,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要通过集体协商增进企业和职工的交流与理解,凝聚共识,强化双方利益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建共享”。要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特别是去产能企业中劳资双方利益诉求,引导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化解矛盾、消除分歧。 
      (二)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作用。各区市总工会要充分调动专职指导员工作积极性,不断完善工作日志制度,加强管理,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专职指导员在宣传指导、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优势。
      (三)注重突出协商实效性。要依照《山东省工资集体协商实效评价标准(试行)》,对工作管理、协商准备、协商程序、协商效果、合同履行、满意度评价等工资集体协商全过程开展实效评价,做到协商一个,评价一个,不断规范协商程序,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双方协商代表要重点了解、研究分析与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内外部因素,对企业或行业类型、工种类别、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尽可能细化。在协商过程中多听取职工的意见,从而让协商内容更符合企业、行业或区域实际和职工诉求,涉及更多实质性内容。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重视支持,制定并完善“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举措,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议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工会组织、企业、行业和区域参与到“集中要约”行动中来,形成“主动邀约—及时答复”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研究解决“集中要约”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做好集体协商监督管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争议处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强化指导服务和履约监督,积极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要约行动,引导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提出合理诉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有困难的重点企业、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可按照市总工会关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补贴等相关办法规定,经区市总工会向市总工会申请委派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增强平等协商意识,主动提出或接受要约,积极开展集体协商。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等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及时介入,按照《条例》的规定,督促责任方整改落实,直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